“說好的房子過戶給我,怎么就反悔了呢?”近日,蘭州西固法院福利路法庭(家事法庭)受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,父子二人為了一套房屋對簿公堂。
父親反悔
不愿將房子過戶給兒子
2013年,張某和妻子楊某因感情不和協(xié)議離婚,結束了長達二十多年的夫妻關系。離婚時,雙方約定,二人共同所有的一套位于西固區(qū)的房屋產權歸兒子小張所有。雖然當時小張已經成年,但是由于房屋的產權證還沒有辦下來,因此并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(xù)。一晃十多年過去了,2023年產權證辦理完成,張某卻突然反悔,不愿將房屋過戶給兒子小張。于是,小張一紙訴狀將父親張某起訴至西固法院。
受理案件后,辦案法官立即組織張某父子到庭調解,詢問其中原委。調解中,張某告訴法官,因為協(xié)議離婚時夫妻雙方必須要對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,而當時張某與妻子互不信任且誰都不肯讓步,所以才約定將房子過戶給兒子小張。張某離婚后很快再婚,小張在這十年間幾乎從未與張某聯(lián)系,這令張某感到心寒。父子親情日漸淡薄,所以張某產生了反悔的念頭。
法官調解
雙方達成一致
“在司法實踐中,像張某一樣在離婚時放棄財產,離婚后又反悔的例子不在少數,尤其是在協(xié)議離婚中,更是如此。”負責此案的法官介紹,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(guī)定: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,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(xié)議,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。離婚協(xié)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(yǎng)、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(xié)商一致的意見。由于協(xié)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對子女撫養(yǎng)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,所以急于離婚的一方可能會在離婚協(xié)議中對財產分割作出一定的讓步。雖然這些“讓步”并不完全出于自愿,但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,只要不是因為受到欺詐或者脅迫,都應當對自己的“讓步”承擔責任。
雖然本案的案情并不復雜,權責關系也較為明確,但辦案法官深知,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癥結不在房產,而在于情感。于是,在調解中,辦案法官首先引導父子倆重溫當年共同生活時的難忘點滴,試圖緩和雙方的對立情緒,重新搭建起溝通對話的平臺。這一招果然奏效,原本勢同水火的父子倆終于可以坐下來,心平氣和地協(xié)商解決問題。隨后,辦案法官又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有關規(guī)定與本案的具體情況相結合,解讀了離婚后父母與子女各自的權利義務。最后,法官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——離婚協(xié)議的效力和房屋產權的歸屬,從法、理、情多個層面進行分析,并幫助雙方當事人找出矛盾化解的“最優(yōu)選項”。
最終,張某與小張達成了調解協(xié)議:張某同意在一個月內將房屋過戶給兒子小張,并表示以后會和兒子多聯(lián)系、多溝通;小張也承諾日后積極履行贍養(yǎng)父親的義務,盡力改善父子關系,這場家庭紛爭最終得以化解。
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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